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单个中国-智利自贸区FORM F原产地证书
申请办法: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FORM F 填制详解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格式.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例如: ZJFA33121/060001 )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说明编辑本段回目录第一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五栏: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
此栏不能留空,无填写内容填打“***”
第七栏:注明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
当项目超过20个时,应使用新一页FORM F证书作续页,续页从第七栏起开始添制
第八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此栏不能留空,无唛头内容填打“N/M”
第九栏: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十栏: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十一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人必须按照下表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人申报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填入第11栏
(1)完全原产----------------------------------------“P”
(2)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40%---------------------“RVC”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
第十二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十三栏:应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发票价值填写FOB价。
发票价值列项应与第七栏、第九栏、第十栏、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对应
第十四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写,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十五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签证印章,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1、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FORM F证书。
2、证书中所申请的产品限于《中智自贸区协定》项下智利海关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
3、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必须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4、申请FORM F证书时,必须提交《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FORM F证书、商业发票等其他证明文件
5、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6、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格式F(FORM F),用英文填制。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7、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统一使用普惠制原产地证申请书。
8、收费标准和FORM A证书相同。
9、证书右上角的标题栏应填写企业的注册号,并在注册号后加英文字母“F”/年度/证书序号。例如:ZW985F/06/0001。
10、证书第10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11、证书第13栏中的发票价值应填写FOB价值。
12、证书第15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13、证书第15栏的还需用英文加填签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应是在智利海关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14、FORM F证书应在出货前30天内或出货后30天内申请办理,该期限以外的证书不予签发。证书第14栏的申请日期与第15栏的签证日期应是实际的办证日期。出货后签发的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
15、按照签证操作程序第43条的规定,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从中国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关仓库或保税区内暂存的货物,可享受关税优惠,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自10月1日起4个月内对上述货物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必须提供提单、出口报关单方可办理。
16、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7、不足600美圆的货物可以免于办理FORM F证书,只凭出口商的发票声明即可办理清关手续。
18、其他签证要求按FORM A的签证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