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怎样避免信用证被银行拒付?我现在有一个L/C要求进口商检验并签字,但并未要求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的软条款。如果我方银行已经押汇给我们,而对方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否认该签字,两家银行间会怎么做?在此情况下,我们如何应对最好?
A:接受如此条款的信用证一定要小心。所谓的软条款信用证,在实务中和法律上并无明确的界定,也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需要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来予以认定。对于带有需要由进口商检验并签字条款的信用证,也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也可能这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如果信用证中有如此的条款,出口商(受益人)显然需要在交易中事先约定好,检验如何进行、检验标准如何、检验人等问题一并约定明确,尤其是明确约定如果该授权检验人拒绝检验或者拒绝签字认可的处理方式。同时在信用证中的单据要求也应当予以明确。这样即便这种类型条款的信用证,也能够确保收到款项的。
对于贵司遇到的情况,由于信用证单据条款中并未明示检验的签字人,因此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1条的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贵司出具的检验单据应当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不得拒付。
您问题中提及贵司已经办理押汇。这表明贵司往来银行并不是信用证议付行,因此该行相对于开证行而言,只是寄单行。寄单行是不能向开证行主张信用证权利的。由于并不涉及寄单行自身的利益,寄单行与开证行的交涉显然是无力的,并且一旦开证行得知该行只是寄单行,开证行将拒绝与其对话。法律上而言,在信用证未办理议付的,只有贵司才能与开证行交涉。并且基于前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贵司要求开证行付款的理由十分充足,也是能够成立的。开证行以签字人不是授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并不是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开证行也是基于信用证的规定独自决定承担付款义务。现在进口商要求开证行否认签字,这只是进口商的单方意思,并不能阻止开证行付款。
面对如此情况,公司不能一味等待银行之间的交涉结果,而应当主动和进口商以及开证行联系付款事宜。鉴于进口商有意拒付,估计交涉难度不小,贵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强烈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与开证行的交涉则需要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有理有节地指出开证行应当依照信用证约定和统一惯例的规定,尽快支付。一般而言,银行不会无理拒付,这会极大地损害银行声誉的。因此贵司应当向开证行严正指出其拒付不当的理由,并要求其立即付款。同时也得指出,如果开证行听从进口商的意见而执意坚持拒付,希望将拒付理由成立与否的问题提交国际商会的信用证纠纷争端解决专家小组(DOCDEX)裁决。相信银行不会无理而固执。
同时,贵司应当做好通过起诉开证行或者进口商的方式,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类似案例:
我公司有个客户在参观了工厂后立即就下了一个15万美元的订单并且通过第三国开过来一个L/C,其中就有条款要求在出口前由进口商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并且要求我们和L/C 其他单证一起交单。我们当时是答应了,但是后来觉的有些不对劲(银行认为也有疑问),我们就要求修改此条款,客户虽然一改再改,总是有问题,后来我就干脆当面对客户(客户来大陆时)挑明我们的担忧,要求客户付10000美元的预付款,客户当即表示理解并且爽快的答应了,表示回国后立即支付,但是等他回去后一直没有付款,也一直不再联系我们。
这类客户可能就是为了等你的货大批完成了或者发运后以各种理由来拒付,最终达到降价的目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要掌握主动,事前充分考虑和防范,切不可急于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