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框架下的重要贸易救济制度。
(一)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人某国市场。我国反倾,措施包括两种: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高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适用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
(二)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任何形式的收人或价格支持。
反补贴措施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其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终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其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