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劵,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者另一个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劵。
作为一种债权凭证,票据的转让与一般的债权不同,其凭交付或经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地完成转让手续,而无需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债务人也不能以未接到通知为理由拒绝向票据权利人清偿债务,因而在一个健全的票据市场中,当债务人的资信可靠时,持票人就可将票据视同现金,以偿付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凭以向银行取得现金,或通过贴现取得现金以取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支付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汇票无效。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为银行本票。
本票所具备的内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本票无效。并记载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付款时,就会遭到拒绝。这种就叫空头支票。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银行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可授权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另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