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货物合并出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将货物合并后,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名义,通过船公司出运的行为。这一行为又分为“承运人-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两个类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建立“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而“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则无须签订协议,只要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即被视为建立了这一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对于外贸货物合并出运的行为FMC要求无船承运人在运价本中作出如下说明:
(1) 如无船承运人不通过合并的方式出运货物,需在运价本中说明;
(2)如与其他无船承运人建立了“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需在运价本中说明所签协议的存在;
(3) 如无船承运人之间就“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作出安排,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需在运价本中就这一行为作出说明,同时说明承担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责任。
除此之外,FMC还规定:如一个无船承运人通过另一个无船承运人以合并的方式出运货物、不论是“承运人-承运人”或“托运人-承运人”类型,均需在每一份提单的正面,以清楚和易于辨认的方式,标明另一无船承运人的名称,说明该票货物通过另一无船承运人以合并的方式出运。
根据FMC的这一要求,合并出运货物时,一般需要签发三套提单:
(1) 交运合并出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须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实际发货人,将该发货人作为提单上的发货人,将实际收货人的名称打在收货人栏中,并按照自己的运价本向实际发货人计收运费,同时在提单的正面、以清楚和易于辨认的方式,标明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名称,说明该票货物通过其以合并的方式出运;
(2) 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须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将交运货物无船承运人的名称打在发货人栏中,将该无船承运人或其合法代理的名称显示在收货人栏内,并按照自己的运价本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计收运费;
(3) 船公司须向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海运提单,将有权用约无船承运人显示为提单的发货人,将该无船承运人或其合法代理作为提单上的收货人,并按照服务合同中的费率计收运费。
在上述“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中,与服务合同无关的无船承运人可能不止一个,所涉及的提单也就不止三套,但这些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均在船公司所知晓和控制的范围之外,与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船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的是按照上述要求来缮制自己的提单,以遵守服务合同货物必须为有权用约人拥有物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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