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7月15日德国政府颁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来,到上世纪末在纺织品和纺织化学品领域中禁用和限制的化学物质有十三类约300个,它们分别是:(1)在特定条件(即还原)下会裂解产生23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按照德国Bayer公司在1994年提出的禁用偶氮染料品种以及1999年德国VCI(德国化学产业协会)提出的禁用染料数统计有146个,规定在纺织品上的致癌芳香胺限定值不超过30ppm,在染料中的致癌芳香胺限定值不超过150ppm。
(2)由于非化学结构性因素致使染料中含有会裂解产生致癌芳香胺的各种染料,包括从染料制造工艺中发生异种离介或均裂产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由于制造染料所用原料的同分异物体带进致癌芳香胺制成的偶氮染料、某些染料检测时在检测条件下产生致癌芳香胺的染料如吐氏酸脱磺产生乙萘胺的染料、芳烃基羧酰芳胺水解放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等。
(3)过敏性染料,有20个,规定纺织品上的限定值不超过0.006%。
(4)致癌性染料,有7个。
(5)环境激素,又称内分泌扰乱物质,有70个,包括25个杀虫剂(主要是有机氯杀虫剂)、10个杀菌剂、7个除草剂、1个杀螨剂、9个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10个有机中间体、3个重金属和5个无贸易价值的化学物质。
(6)可萃取重金属,有10个,它们不是指作为染料分子中组成成分的重金属。
(7)含氯有机载体,有10个。
(8)可吸附的有机卤化物,有30个,包括氯化烃溶剂、防缩整理剂、防蛀剂、含卤前处理剂、含氯均三嗪基活性染料、含卤素分散染料和其它含卤芳香族化合物等。
(9)游离甲醛。
(10)可挥发化学物质,如甲苯、苯乙烯、乙烯基环已烯、4一苯基环已烯、丁二烯、氯乙烯、芳香烃与其它有机挥发物等。
(11)部分抗菌剂。
(12)部分阻燃剂。
(13)多氯苯酚,如五氯苯酚、2.3.5.6一四氯苯酚等。
这些禁用和限制的化学物质涉及到所有的纺织品,因此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在2000年发布的Oeko—TexStandardl00中对它们在纺织品上的检测项目和限定值作出了明确的确定。我国纺织和染料制造两个行业也对这些有害化学物质进行了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洁工艺和绿色生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上海还建立了由上海市技术监视局同一领导的禁用染化料及应用品检测中心,并成立了化工和纺织两个检测分中心,这些检测中心的技术和方法均与德国卫生部发布的检测方法相一致,运转五年多来没有发生一例误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