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的发言权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权力,但如何正确运用这一权力,相当一部分采购人并不明白。有关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发表诱导性语言或者倾向性意见,是令采购监管者和操作者较为头疼的事,但采购人很“疑惑”,对此事有自己的看法:“何谓诱导性语言?把自己的采购需求说清楚就是发表了诱导性语言?需求都不让说清楚,怎么能采购到适合我们的产品?”
乍一听,确实言之凿凿,仔细一想,显然是采购人把“说清采购需求”和“发表诱导性语言”混为一谈了。
采购人想采购到自己满意的产品无可非议,采购人自然有权利说清自己的采购需求。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为了避免采购结果出来之后引发纠纷,采购人也有义务把自己的需求描述清楚,但这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发表“诱导性语言”。发表诱导性语言是指采购人说出了其倾向某个供应商的意见,“我们就想买跟某产品差不多的东西”、“按某产品的标准来评就差不多”、“领导就喜欢某产品”等等,这些言辞能说是“说清采购需求”吗?显然,这类语言会左右评标结果,以期自己中意的供应商能中标。可见“说清自己的采购需求”与“发表诱导性语言”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遵照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的应有之义。采购人代表如在评标现场背弃公正原则,执意发表诱导性语言,则有悖于法的精神。
可以看到,一些地方已以管理办法的形式约束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的言辞和行为,有的甚至规定,如果采购人代表“不听劝阻,可以责令其退出现场,或通知其单位领导更换其代表人”。这确实是一种措施,但我们说,维护政府采购的“三公”环境还应该靠采购人的自觉行为,作为采购当事人一方,采购人应该成为守法、护法的表率。
来源:中国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