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你们的产品完全符合国际上的通用认证和标准,但你们的产品样品在使用时确实存在问题。”采购人郁闷地说。中标供应商也毫不示弱:“这我管不了,反正我们的产品完全符合国际标准,是合格产品,且技术指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到底是怎样一次采购呢?
近日,北京市某招标公司受采购人委托,承接了某单位卫星电子信号接收器设备的招标工作。招标项目总金额在4000多万,评审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经过招标公司一系列的悉心准备和评标委员会的认真评审后,一家供应商以3500万元胜出,并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至此,招标公司为采购人节省资金500多万元,算是圆满完成了任务。
但没过几天,用户在对中标商的样品进行测试时,却发现接收信号是英文,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也不适合在中国使用,继而发生了争执……
最后,经过多轮协商,供应商同意根据此次采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产品频率、范围、尺寸大小等进行修改,以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
透过此起采购有4个问题值得思考:1.国际标准都适用吗?2.代理机构在对不熟悉的产品进行采购前最该做什么?3.遇到采购标的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采购人就都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吗?4.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该做些什么?
国际标准不一定适用
据了解,该产品属于卫星电子接收设备,在国外允许私人使用和安装,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批准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所以目前卫星接收器生产技术指标均按照国际上的标准执行。这就难怪上述采购中中标供应商会这么理直气壮。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很多行业都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因此,不适用的情况在招标中就时有发生,给招标采购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困难。
熟悉行业情况很重要
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业内人士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该接收器应该按照我国国内的标准进行评估,这样才真正符合国情。可问题又出现了,该接收器在我国目前是明令禁止个人使用的,除非一些特殊机构以及有批文的个人才可以使用。此次采购虽然属于特殊项目,获得了相关部门的采购批准,但是我国相关行业却没有此类接收器的个人使用标准。换句话说,也就是该接收器只有国际标准而没有国内标准,供应商也便只能按照国际标准生产,这就难怪会出现国内用户使用不配套的情况。
对此,业内一位有多年招标经验的老总指出,代理机构承接的项目是五花八门的。因此,在代理时,应熟悉行业情况。上述采购中,如代理机构能在采购前把行业情况摸清楚,就不至于出现按程序采购的东西却不能用的情形。
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合同法》,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购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应该废标,重新开始招标。
但却有人认为,由于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也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和规定,能够实现采购人接受信号的要求,况且目前所有的产品都存在这种情况,即使废标也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对中标供应商来说也不公平。因此,如果产品只是一小部分出现不配套的情况,应通过改进来达到使用的目的,而不是片面地拒绝或者解除采购合同。
从业人员须提升从业素质
针对“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在不熟悉行情的情况下,便对项目实施采购而为采购人之后的使用带来麻烦”的问题,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总裁助理刘学东提醒,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中,代理公司的业务人员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熟知政府采购程序,而且还应该尽可能去学习、去研究某一方面、某一领域,做到有所“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采购人服好务。
目前很多代理公司对于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复合型,除了招投标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外,很多公司不惜高薪聘请法律、商务、经济、工程类的专业人才。既熟悉政府采购组织程序,又熟悉相关行业的人才在政府采购领域是非常受欢迎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