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述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来源:纵横物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