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近日下发了《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5吨或氨氮大于0.5吨的印染、化工(含农药、染料)、医药、发酵、酿造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排污权交易。其他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交易及现有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在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四类主要污染物时,要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收入应主要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