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2012年10月~2013年12月营改增试点期间月均增负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省级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省级企业可在2014年4月底前,向江苏省财政厅提交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共同开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审核通过的省级企业,江苏省财政厅一次性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江苏省财政厅之前已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出台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该财政扶持政策的出台,确保了“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将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目标落到实处。同时,也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