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西省国税局了解到,8月份江西共有1.85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免缴增值税340.09万元,免缴户数占国税管辖小规模企业总户数近1/4。
分行业看,批发零售业和农业享受优惠的户数最多,共10095户,占全省享受优惠户数的55%;其他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纺织服装服饰业享受优惠较充分,分别有37%、36%和36%的企业享受了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当期销售额按月不超过2万元(按季不超过6万元)的,其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款,仅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没有追回的发票或仅追回部分联次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不得退还。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及其他应税销售额;兼有应税服务的,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
为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江西省各级国税机关通过上门宣传、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简化办税程序,确保纳税人申报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