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2012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纺织品标签新法规,对纺织纤维名称、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他标记提出了新要求。
据笔者了解,欧盟新法规主要有四点要求:
一、纺织产品的标签须注明原产国,如果产品有包装,应在包装上注明。
二、显示产品原产地的其他商业单证不能作为标签的替代。
三、一件纺织品的纺纱、织造、整理或者缝制几个制造过程中至少有两个环节在欧盟生产,才被视为是原产于欧盟国家的纺织品。
四、纺织品标签必须清楚显示是否含有如毛皮和皮革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部分,如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应强制规定附有原产地标签。
据悉,该法规实施半年来,增加了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贸易风险,提高了出口难度,同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环节、加重企业负担,延长货物口岸通关时间。
小提示
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进一步掌握欧盟纺织品法规中对标签的新规定,避免出现纤维成分与标签所标内容不符或没有标注原产国等不合格情况发生,减少损失;做好出口产品的检测工作,严格按照检测指标和进口国要求确定标签内容;做好与进口商的沟通,确保标签符合欧盟法规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尽量避免新法规对企业产品出口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