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申报城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或国务院批复的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市;经济总量百强城市;网商发展指数百强城市。原则上东部地区每省限报3个城市,中部和东北地区每省限报2个城市,西部地区每省(自治区)限报1个城市。
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方案须经市政府正式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今年11月27日前,按程序报送国家发改委,同时抄送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12月上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8部门将共同组织专家开展创建工作方案的评议工作,遴选不超过30个城市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通知要求,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确定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后,相关城市要按照创建工作方案抓紧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实现创建目标,并将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报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