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2日,欣龙控股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次日晚间,公司才将此事公告天下。从证监会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到投资者来得及在股价上做出反应,其间有两个交易日的时间。而在公众应该并不知晓公司已经被立案的这两个交易日的“真空期”,公司股价却好像未卜先知一样提前出现大跌。对此,有维权律师提出内幕交易嫌疑,并质疑公司为何不立即进行公告,而留出两天“后患无穷”的真空期。
12日通知13日晚间才公告
2013年9月13日晚间,欣龙控股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称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为:琼调查通字13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公告是13日收盘后才发出,欣龙控股被调查立案的消息在两个交易日的14日之后才给投资者反应时间。然而,令人颇觉蹊跷的是,2013年9月12日下午和9月13日,欣龙控股股价出现明显下跌,分别下跌3.64%和2.70%,而在这两天,深成指分别上涨0.45%、微跌0.31%。在未立即公告立案调查信息的两天内,股价背离深圳成指和纺织制造行业指数下跌,而在重大利空消息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9月14日,欣龙控股股价反而上涨1.11%,令人十分不解。
维权律师质疑披露不及时
对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欣龙控股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此事进行披露,但是公司选择了在两个交易日后才公开,让股价有了令人质疑的畸形走势。吴律师表示,延迟的信息披露,诡异的股价走势,让人很容易往内幕交易嫌疑上联想,并对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第11项规定,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吴立骏律师认为,该管理办法是由证监会发布执行,文中明确提到类似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文件,在上市公司收到后应当立即披露,“立即”两字的理解应当体现在欣龙控股在2013年9月12日收到该调查通知书当日即进行披露。
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文件听谁的?
证监会的这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诉披露速度的规定十分模糊,何为“立即”?吴立骏律师的解读是应该接到通知的当日进行披露。
事实上,深交所上市规则允许上市公司提交给深交所的临时报告可以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然而吴立骏律师认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的文件从法规效力上来讲高于深交所的文件,深交所出台的规定若与证监会的规定有冲突则应当视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欣龙控股没有立即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已涉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信息披露问题重重
事实上,欣龙控股被质疑此次立案公告披露不及时只是其信披问题的一个小插曲,该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正是因为其信披问题。回头再看欣龙控股近期信息披露违规的事项,该公司分别违反会计准则监管要求,对控股股东代为承担的税款滞纳金没有按规定计入损益,虚增2012年度净利润近400万元。虚增幅度接近原2012年净利润的90%,虚增动机涉嫌为了避免连续净利润为负数而披星带帽。
此外,有媒体报道欣龙控股在2011年年报中体外循环了一笔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预付款或借款,并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合同的履行事宜,目前该事项已经产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等待裁判。
证监会处罚后可索赔
由于欣龙控股所发生的一系列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问题,该公司最终被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而这些违法行为对股价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并使得欣龙控股的部分股民收到了直接的损失。吴立骏律师表示,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欣龙控股的受损股民可在证监会对欣龙控股实施行政处罚后,自发或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赔偿事宜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