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国政府提出之「提高中小企业利用FTA方案」显示,韩国大企业对韩美FTA利用率达76.9%、中小企业则仅及60.7%;另韩国大企业对韩欧盟FTA利用率达86.7%、中小企业则达73.2%,另合作厂商之FTA利用率则更低,6万2,000家中仅有2万4,000家利用FTA,仅占38.7%,保有专责FTA人力之企业仅有3,300家,只占5.3%。又因缺乏精通FTA之人力,当企业查问关税士相关问题时,各关税士所提供答復均不同,导致部分企业宁可放弃享有FTA关税优惠。
近期美国关税厅对韩国60余家出口大企业提出塬产地证明要求,包括出口企业之数千家合作厂商,故事后查证过程中,若无法提出塬产地相关资料,将被追加课徵关税及罚金。目前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及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等相关单位虽已设置「FTA贸易综合支援中心」,针对被美国要求塬产地事后查证之企业及合作企业,提供谘询及现场教育等支援,但未具备条件之家数多,增加困难,故相关人士表示,为支援不瞭解事后查证过程之家数,不论外县市或首都圈均派遣专家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