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曾有媒体报道称,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双方取得和解,双方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并称和解协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但随后阿迪达斯发表声明称,与阿迪王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双方并未达成和解。
阿迪达斯认为,公司的ADIDAS商标1974年即在国内注册,并陆续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多个类似商标;但郭某未经阿迪达斯许可,即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阿迪王”、adivon及倒三角图文组合标识,且其店内销售的运动鞋、服装也使用了多个与原告商标相近的标志,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诉讼的进展并未如阿迪达斯预料中顺畅。由于阿迪王提出管辖异议,该案件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201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迪达斯的全部诉讼请求。期间,2009年7月21日,阿迪达斯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案件先后经过六次审理,双方在是否侵权、赔偿额度等问题上却一直未能达成妥协。其间,因多次败诉,阿迪达斯甚至一度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推上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