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26名原始股东纠纷一案近日又有新进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富安娜涉及金额约8000万元诉讼案件有管辖权。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同时将该案定性为合同纠纷。业内人士表示,富安娜案件将成为国内股权激励的一个标本。
回顾本次事件,富安娜上市前股改时有超过两千员工,其中的109位管理人员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拿到了“原始股”。抛出如此美味的“股权蛋糕”,除了遵循现代公司治理惯例,用以稳定公司长远发展外,恐怕还与时势有关,彼时家纺行业高级人才稀缺、抢夺激烈,行业挖角事件时有登诸报端,而正处于筹备上市阶段的富安娜可谓“兵士易得、良将难求”,不难理解其慷慨解囊的初衷。无论如何,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能够对员工如此大方,都可以说明富安娜元老珍惜员工、真心发展企业的信念。可没等到公司上市,其中的26位纷纷离职、跳槽。本着义务与权力相匹配、责任与收益相适应的原则,现在,这些上市前便离开富安娜的员工,理应无权享受上市后的胜利果实。
2007年资本市场上PE一般应该都在十几倍左右,但从上市事实来看,富安娜没有引进任何一家PE,有分享的部分全部留给了自己的员工,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富安娜的所作所为非常令人敬佩。同时,为规避风险,公司与这109位员工签订了《承诺函》,希望这些员工三年内不要离开公司。
此前也有媒体认为,依据《承诺函》整个事件应该被定义为“劳动争议”,应该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事实上,尽管《劳动合同法》确有有关违约金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单位与股东之间所签的民事合同。
但是定性为合同纠纷后,关注在于,富安娜提供给法院的承诺函是否有效。“此案件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管辖权争议,一是承诺函有效性争议。接下来看被告方是否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富安娜委托代理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表示。此前,富安娜对媒体称,其诉讼证据《承诺函》皆为当事人本人亲自签署,是客观真实的。
无论结果如何,富安娜案件都将成为国内股权激励的一个标本,并引发资本市场对职业经理人职业道德的拷问。毕竟,分疆裂土可能带来的内斗,对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当前有大量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富安娜事件的典型性,让我们可以去重新思考、去审视、如何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