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苏女士在南通家纺城开了一家家纺面料店,偶然的机会发现同行销售的面料花型,居然和自己设计的两款美术作品极其相似,于是一纸诉状将同行告上法庭。昨天下午,通州区人民法院家纺城巡回法庭,对这起侵害着作财产权纠纷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引起纠纷的两幅美术作品分别名为《格兰》和《丽花皇宫》,都于2014年10月8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将作品用于床上用品和面料家纺产品的生产上。
原被告双方在现场将两款面料花型进行了比对,被告承认确实很相似。
对此原告认为,被告虽然强调该花型的印染时间早于原告作品的登记时间,但无法证明早于原告作品的完成时间。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自己作品的侵权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法庭认为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当庭宣布休庭调解,目前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正在调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