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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万余元买来137床蚕丝被,商品全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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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网   tex.org.cn   日期:2014-11-20

    10月下旬,市民武先生、尤先生和重庆人郭先生在汇都商贸千峰店、五一路店分批购买了137床蚕丝被,总价为7万6千多元。10月28日,因怀疑蚕丝被有质量问题,三人随意选了4床蚕丝被送到省纤维检测局检验,结果表明这些蚕丝被为不合格产品。三人遂向汇都商贸讨说法,但对方称其"购买动机不纯",早就预谋高额赔偿,拒绝协商。随后,三人到辖区工商所报案,工商人员却让他们找质监部门。然而,到质监部门后,工作人员却称"应归工商管"。由此,维权行为陷入困局……

    七万余元买来“不合格”商品

    11月4日上午,市民武先生、尤先生和重庆人郭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10月21日至27日,三人分6次在汇都商贸千峰路店、五一路店买回137床数个品牌的蚕丝被,共花费7万6千多元。按三人的说法,“买这么多床被子是要捐给云南地震灾区”。买回后,三人感觉这些蚕丝被有问题,于是随意选了4床蚕丝被送到省纤维检测局检验,鉴定结果印证了他们的怀疑:这些蚕丝被只含有少量蚕丝,其余都是粘胶纤维和聚酯纤维。三人持检验报告找商家理论时,对方态度恶劣,并质疑购买动机,这让他们非常气愤。

    接到反映后,记者在西山河龙湾一住宅内见到了三人,屋内摆满了“红苹果”、“贵族”、“双胞胎”等品牌的蚕丝被。郭先生先出示了“山西汇都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发票,接着又拿出一份省纤维检测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4床蚕丝被蚕丝含量非常低,其材质主要为粘胶纤维和聚酯纤维,均为不合格产品。

     商家质疑三人购买动机

    针对此事,记者欲向“汇都商贸”了解情况,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回复:“黄河电视台已报道此事,我们不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希望郭先生等人走法律程序,我们接受法律约束。”

    在向本报反映此事前,郭先生等三人已和黄河电视台记者去过汇都商贸五一路店交涉过。黄河电视台播出的内容显示,当郭先生质问为何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时,商场负责人表示“蚕丝被是分等级的”,郭先生等人所购的蚕丝被的价格与其等级相符合。商场负责人还质疑三人的购买动机:“你们为什么分6次购买有问题的产品,并在购买之后直接送检,究竟是什么目的呢?”

    据了解,《蚕丝被国家标准》规定,以蚕丝为主要填充物的被类才可称为蚕丝被,分为纯蚕丝被和混合蚕丝被两类。其中蚕丝含量为100%的称为纯蚕丝被,蚕丝含量达到50%及以上的为混合蚕丝被。

    郭先生等三人认为,该商场出售的蚕丝被明显不够标准,却在商品标牌上标注蚕丝被,并且不标注其他材质含量,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维权路上连吃“闭门羹”

    11月4日下午,记者跟随郭先生等三人赶到柳巷工商所。听完郭先生的诉说之后,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让其填写了一张投诉单,接着为难地表示,七万多元的涉事金额较大,工商所不好处理,建议郭先生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假办投诉,“去那里投诉比来工商所投诉更有效”。工作人员还拿出一本专业资料,指着其中一段话表示,此类投诉就应该先找质监,这是有顺序的。

    按照工商人员的建议,郭先生等人又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不料一说此事,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说:“生产蚕丝被的厂家又不在太原市,这是流通领域的事情,有检验报告的话,就应由消协和工商部门受理。他们也真是的,这种事怎么还往外推!”

    此时,三人面面相觑,不知道该如何是好。郭先生无奈地说:“实在不行,只能与商家对簿公堂。”

    消协认为商家质疑不成立

    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却质疑郭先生的购买动机。工商人员也向记者表示,以往就出现过类似事件,有人“知假买假”,专门大批量购买质量不达标的产品,然后开始“负面维权”,向商家索要巨额赔偿。如果商家都轻易赔偿,就起到了反作用,给这些动机不良的人以鼓励,这也是不合适的。

    然而面对同一案例,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马文斌却表达了不同看法。对于商家质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他认为根本不能成立。因为商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如果商家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同时也就承认了自己售假,因此这种质疑“不值得一驳”。针对“知假买假”,马副秘书长拿出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了相关依据。新消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律师支持三位买家的行为

    对于买卖双方的言行,律师又是如何看待的呢?记者先后采访了两位律师,他们都支持三位买家的行为。

    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李红军律师认为,对商家来说,质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可笑的,商家根本无权过问消费者的购买意图,只要是公开出售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出于任何动机购买。对于工商所而言,也不应推诿此事,应该及时查处有问题的商品。

    另一位律师梅先生也认为,假设三位买家的购买动机真的有问题,那也是道德层面的争议和探讨。而在法律层面上,三位买家的消费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梅律师表示,最高法的这个规定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在同类纠纷中具有适用原则。在“蚕丝被”这个案例中,虽然床上用品和食品药品种类不同,但是道理相近。

    昨日傍晚,郭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向12345政府便民热线反映此事后,昨日下午收到了柳巷工商所发来的短信,通知其尽快持相关证据到该所协助调查,他准备今日前往工商所处理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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