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针对假冒紫罗兰家纺注册商标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被告人苗新华、戚永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中苗新华处罚金100万元,戚永华50万元。
2014年3月17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葛苏川涉嫌制造销售假冒“紫罗兰家纺品牌”的床上用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25万元。
2014年7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针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海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扣的假冒紫罗兰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
目前,还有5个案件正在审理中,在不久的将来还会陆续报道。
2013年,紫罗兰家纺接到多次举报电话,反映能在其他地方买到比专卖店便宜很多的该品牌产品,问是否是同一家公司生产?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这些均为假冒紫罗兰品牌的产品,且大量流入市场,以低廉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为此,紫罗兰家纺公司总部联合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一起严查假货售点和制假窝点。
2013年8月22日,经过3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这起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一举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缴获假冒“紫罗兰”床上用品及包装物3万余件以及加工设备5台,涉案金额高达6000余万。
据悉,抓获的制假人员葛苏川、王海胜,以前均是紫罗兰公司内部员工。在公司时,葛苏川就利用职务之便,给来司的客户推荐同样贴有紫罗兰商标,但却比紫罗兰正品便宜很多的产品。王海胜则在离开公司后,开了一个加工厂,专门为紫罗兰等一些品牌做代加工,推荐给以前在公司认识的客户,以低廉的价格卖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