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宋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6000元。”7月8日上午,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话音刚落,被告人宋某长长叹了口气。
2013年5月23日下午5点左右,南通家纺城某公司总经理室忽然来了个“不速之客”,此人正是宋某。一进门他就开门见山地说:“我姓薛,就住你们公司所在的村,我和‘小和尚’是一批吃官司的,‘小和尚’被枪毙了,我出来了。现在我家里很穷,又要盖房子又要找老婆,你给点钱。”随后宋某一口气报出一大堆知名企业老总的号码,称这些老总都给钱了,让总经理黄某看着办。
来者不善!黄某随即使出缓兵之计:“今天快下班了,钱在会计那儿,我这边暂时没有。如果你需要找工作,我可以跟人事部说一下。”“我不要工作,就是要钱!”宋某又加重语气道,“你们老板叫什么?家住哪儿?有没有小孩?实在不行我就弄死他!”遇上这等亡命之徒,黄某只得把包里的6000元现金拿出来给他。“人家都给几万,你给几千就想打发我呀?”宋某显得有些不耐烦,黄某遂答应次日一定将余款4000元打到宋某的银行卡上,宋某这才离去。
那段时间,类似敲诈勒索事件在家纺城附近的一些企业频频上演。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无业,有过吸毒、赌博前科,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思悔改的宋某在2013年5月至8月期间,单独或伙同陆某(另案处理)恐吓各企业负责人,索要钱款15起,共计人民币9.8万元。其中宋某参与15起,实得人民币9.6万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