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起,新的强制标准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以下简称标准)开始实施,标准主要规定了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这引起了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第三方检测人员的注意。
作为服装销售的一部分,“使用说明”是对产品的真实性描述,可以帮助买卖双方规避交易摩擦,同时也是质检判定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使用说明”在服装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2种——悬挂标签(即吊牌)和耐久性标签,主要包含8项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的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基本安全类别、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根据新标准的规定,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产品的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等3项内容必须以耐久性标签的形式来体现,其他内容可用吊牌等形式体现,不必出现在耐久性标签中。
(2)对于进口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对于非进口产品,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且应采用规定术语,不可用商标名代替产品名称。
(4)服装的号型规格表示由号(适穿的人体身高)、型(适穿的上体胸围或下体腰围或臀围)和体型(人体胸围与腰围的差数,即Y、A、B和C)3部分组成,如“175/96A”。而采用英文字母“S”、“M”、“L”等来表示的方法是错误的。
(5)对于纤维含量的标注,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许误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许误差为5%;当某种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6)维护标签的内容主要包括洗涤、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护理5项内容,且标注时亦应按此顺序进行排列,用来说明整件产品可以采用的护理方法。
(7)对于安全类别,婴幼儿产品最低必须要符合A类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最低应符合B类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最低应符合C类技术要求。另外,婴幼儿产品要在使用说明上标注“婴幼儿用品”字样。
(8)此外,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等级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要体现在使用说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