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下午,江苏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南通家纺城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江苏某纺织公司、第三人浙江某丝绸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这是该院自去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得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后,首次开庭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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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系浙江人,享有美术作品《床上用品套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0年8月1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13年10月,原告在南通家纺城发现被告江苏某纺织公司经营的一门市上,有一款家纺产品上的美术图案与原告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床上用品套件》基本一致,而被告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对美术作品《床上用品套件》依法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造成原告作品发行量大幅度减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门市上购买了二套涉案床上用品,并申请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2013年12月30日,原告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江苏某纺织公司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认为案涉布匹系向浙江某丝绸公司购买,有合法来源,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买卖合同。法院依法追加浙江某丝绸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昨天的庭审中,三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及第三人停止侵权,由第三人给付原告30000元,原告当庭撤回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