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人员的电磁辐射防护
电磁波作为一种传递能量和信息的重要物质,对人类社会而言已经不可或缺。电磁波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确实会给接近它的职业人员造成危害,从事广播电视发射、通信雷达及导航、工业科研医疗高频设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变电等行业的职业人员,在超过一定的电磁场强度后,肯定会造成对身体的损伤。因此,但是因工作需要,职业人员不得不在有较高电磁场强度的环境工作。
对于职业人员的防护办法是:测得工作场所的实际电磁场强度,然后给他们配备电磁屏蔽防护服,让衣服内的电磁场强度达到适用于职业人员的暴露限值。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电磁屏蔽防护服,最早都是为职业人员服务的。并且,为不同岗位职业人员配备的电磁辐射防护服的屏蔽效能的大小确定,就是根据当地场强,按照穿上这件防护服后衣服内的电磁场强度应该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职业人员的暴露限值。这就是电磁辐射防护服的选用依据。
对于女性而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这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如果一位女性原来工作在较高电磁场强度的环境中,在怀孕期间及哺乳期,有权要求调到电磁场强度不超标的环境中工作。
公众的电磁辐射防护
公众没有必要生活在较强的电磁场环境中,因此,暴露限值对于职业人员和公众而言是不一样的,对于职业人员来说,允许有较高的电磁场强度,即暴露限值的取值较高;而对于公众,其暴露限值的取值会更低。比如,我国最新最全的国家军用标准GJB 5313-2004《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对于相同的频率范围(例如30~3000MHz),作业区的连续波电场强度的暴露限值为15V/m;而生活区的暴露限值为10.6V/m。即对于公众已经提高了防护等级。
也就是说,对于公众的电磁污染防护采用了两个措施:一是由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规定对于新建的有电磁辐射污染的基站等辐射源,必须与民居间隔足够距离,使生活内的公众的电磁场强度低于公众的暴露限值;二是,对于已经建在工厂附近的住房,由环保部门检测和监督,让企业降低电磁辐射源的辐射强度、或建设屏蔽机构减少电磁波外泄,以保证公众所在的生活区电磁场强度低于公众的暴露限值。
辐射防护三原则
1. 辐射实践正当化。是指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要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只有当该项所带来的社会总利益大于为其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认为该项实践是正确的。
2. 辐射防护最优化。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后,应当将一切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3. 个人剂量控制。对于给定的某项辐射实践,不论代价与利益分析结果如何,必须用此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