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前自2002年2月起对自我国、南韩、马来西亚、泰国及中国大陆进口之合成纤维丝纱梭织物(土国海关税号:5407)产品课徵为期5年之反倾销税后,復于2008年8月1日再度课徵至2013年8月1日。我国涉案厂商适用之税率为:华隆公司:13.91%,其他公司:30.84%。
土国经济部于本(2013)年1月31日公告本案反倾销措施于本年8月1日届满,倘无利害关係人于该期限前申请落日复查,将正式终止对前揭产品课徵反倾销税。
因土国经济部已接获国内业者申请落日复查,并经审核申请资料后认为符合发动落日复查之条件,爰该部顷于本年7月24日公告决定自该日起展开落日复查(公告塬文及英译请至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大量附件下载区下载https://att.trade.gov.tw(发文文号:1020009261,识别码:pHRYm)。
依据土国经济部公告内容,利害关係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7日内填復问卷并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出口商问卷可自该部网站下载,网址为:www.tpsa.gov.tr,英文版问卷如附件),逾期未填復或未提供必要资料者,将被视为不合作,而迳依可得事实作成认定。
为协助我国厂商因应国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案件,国际贸易局订有相关之补助办法,对我涉案厂商聘请律师、会计师应诉之费用提供部分补助,我涉案厂商倘有需要,可透过相关公会向贸易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