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明,2005年,兰州服装鞋帽公司根据兰州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的规定,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整体改制,时任兰州服装鞋帽公司的总经理李某与会计罗某预谋后,将公司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养老金等费用账外隐匿,未纳入财务正常核算账目,截至当年5月31日,共有152万元国有资产没有纳入改制范围。2005年10月,罗某分多次将上述隐匿的152万元转入改制后的该服饰公司(李某系公司总经理)账户102万元,转入兰州服装鞋帽公司账户40万余元,4万余元由罗某保管,其余6万元用于2006年至2008年公司的支出。此外,在改制资产评估过程中,李某、罗某为了使得公司在城关区靖远路的房产不纳入改制,从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厅取得了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的证明,致使该处900多平方米的房屋评估价值为零。2005年10月,该公司又跟兰州市城关区拆迁办签订了700多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协议书,获得拆迁补偿款421万余元。
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罗某分9次将拆迁款中的404万元转入服饰公司账户,其余款项留在兰州服装鞋帽公司账户。李某、罗某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共计573万余元,均由改制后的服饰公司实际控有,将隐匿的国有资产变为改制后的集体所有。2008年8月27日,服饰公司分两次将隐匿的487万元上缴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案发后,2014年7月8日,2人被取保候审。
一审认为,李某、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吞国有资产罪。2人有自动投案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宣判后,2人提出上诉。
在当日的庭审中,李某提出,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其辩称152万元是企业过渡时职工生活费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要求平稳改制,152万元用于安抚员工等花费,况且钱款并不是自己一个人决定的,是公司集体经过多次开会决定的。”而关于隐匿靖远路拆迁款,是在国有企业改制结束才到账。罗某认为自己委屈,不应该成被告人。(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