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阿玲(化名)从某服装销售公司购买了5件服装,吊牌上显示:55%羊毛,45%貂绒。服装拿到手后,阿玲感觉这些服装吊牌上标注的材质有虚假成分,遂委托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毛针织品》标准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这些服装不含貂绒成分,且其他检测成分也与吊牌不对应。
阿玲发现自己被欺诈后,要求某服装销售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其“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后者不为所动。于是,阿玲诉至法院,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法院的调解,阿玲和某服装销售公司达成和解。
无独有偶,在审理该案期间,又有几起类似的案件诉至镜湖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这些案件均以达成庭外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依法诚信经营,别在商品吊牌上耍小聪明,否则会造成名利尽失的后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芜湖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