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不仅要罚款,情节恶劣者还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昨悉,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柳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2年9月,柳某在汉阳区永丰街开办服装厂,先后雇佣许某、刘某、胡某等58人在该厂工作,约定按月支付工资。2014年5月至6月期间,柳某称工厂资金短缺,长期拖欠工资,拒不支付58名员工工资共计35万余元。2014年8月,汉阳区人力资源局责令柳某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其仍拒不改正并逃匿。
2014年12月,柳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柳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35万余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作出判决。(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