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付某和阿拉尔市某团老板陈某商谈收购棉花事宜,陈某同意以每公斤7.2元大量收购棉花。后被告人付某联系朋友朱某、范某,三人商定由范某联系棉花货源(每公斤收购价7元),转手销售给陈某,从中赚取利润。后范某联系到家在阿克苏的朋友胡某拉出售棉花。2014年10月30日,胡某将11车棉花拉至阿拉尔市十一团团部,次日过秤重255820公斤,后卸到陈某指定位置。当日因陈某资金短缺,由其女婿刘某先支付60万元转账至被告人付某农行卡上,其余货款稍后几天打款至被告人付某账户上。被告人付某随后将60万元转账至胡某账户上。
2014年11月1日,经被告人付某催要,刘某将100万元通过网银转账至被告人付某新办的中国银行卡账户上,次日100万元显示到账,此时被告人付某心生贪念,计划将100万元迅速转移占为己有,其先将其中80万元通过中国银行转账至四川遂宁亲属账户上(岳父唐某平50万元,女儿付某30万元),并让二人取现。当天下午,付某就带着妻儿乘坐飞机飞回四川成都市。11月3日中午,朱某电话催问棉花款到账情况,被告人付某故意隐瞒100万元到账事实,拖延时间转移赃款。之后被告人付某在四川遂宁市通过中国银行转账至四川遂宁亲属账户上(岳父唐某平50万元,女儿付某某30万元),并让二人取现。当天下午,付某就带着妻儿乘坐飞机飞回四川成都市。11月3日中午,朱某某电话催问棉花款到账情况,被告人付某故意隐瞒100万元到账事实,拖延时间转移赃款。
之后被告人付某在四川遂宁市通过中国银行网点取走卡上剩下的赃款,同时向刘某催要剩余20万元棉花款,确认20万元转账到自己农行卡账户后,其立即在遂宁市农行网点取现16.6万元。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付某关机更换新手机号码,携带大量现金四处藏匿至贵州、宁夏等地,多半现金花光后,最后躲回四川老家购置鱼池与外界断绝联系。由于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在2014年11月4日对被告人付某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3月2日,被告人付某被四川遂宁市河东分局民警发现并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已经从被告人付某及其亲属处先后将人民币569710元赃款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胡某。
阿拉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本案其他情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付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30290元,返还给被害人胡某。
法院当庭宣判后,被告人付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