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这一天,中国的多家聚酯短纤企业终于长长地松了一口气。这一天,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发布终裁,正式宣布终止对自2013年12月19日立案、持续了整整一年的“针对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聚酯短纤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至此,在该案件中,我国以无损害抗辩取得胜诉。
我国聚酯短纤(PSF)被欧盟盯上已经不是第一次,只不过在这次反补贴战中我方取得了胜利。在本次案件中,申诉方是欧洲人造纤维协会(CIRFS),它代表欧盟25%的聚酯短纤生产商。CIRFS在2013年11月提交起诉书时强调,“接受本次调查的产品是聚酯合成纤维短纤,不是普梳、精梳、或者其他用于纺纱的加工后产品。”CIRFS提供初步证据认为,来自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该产品生产者受益于各自政府的多种补贴。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我国出口欧盟的聚酯短纤征收反补贴税。
但我方认为,申诉方的意图是想通过WTO许可的贸易救济程序达到排除竞争对手、进而垄断市场的目的。之后,我方经过艰难应诉,取得了无损害抗辩胜诉。
有关专家指出,今后针对我国纺织服装产品的反补贴案可能会有所增加。因此,如何应对反补贴调查将是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长达1年的双方博弈
欧盟聚酯短纤反补贴案是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去年重点应对的贸易救济案件。该案也是近年来我国纺织服装领域唯一的一起欧盟反补贴案件。
2013年12月,本案正式立案。2014年1月,欧委会的抽样结果出来了,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顺化纤有限公司5家公司被选为抽样企业。之后,中国商务部以及这5家企业向欧委会提交了调查问卷。2014年3月,欧委会调查官员对5家抽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6月又对商务部进行了政府实地核查。
对方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时,我方在商务部统一协调下,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长江辉挂帅,联合中外知名律师、重点涉案企业代表组成团队积极应诉。
应诉团队分析认为,本次立案对涉案的聚酯短纤产业是一次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涉案的聚酯短纤产品成本低,工艺简单,但行业竞争激烈,供过于求,价格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一旦裁定征收反补贴税,即使是3%或5%的低税率,我国相关企业也将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另一方面,涉案产品的国际市场一直受到各国反倾销调查的影响。近10年来,先后有欧盟、美国、印尼、巴基斯坦、南非等多个地区对聚酯短纤发起反倾销调查,海外市场已十分狭小。欧盟之前的反倾销调查于2011年结束,我国企业经过两年的努力,已逐渐打开市场。如果此次应对不力导致征税,不仅欧盟市场的大门又会对中国企业关闭,同时会引发其他国家的立案潮。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和相关企业至今仍记得,2003年,正是由于欧盟最先对我国聚酯短纤产品发起反倾销阻击,导致后续其他国家和地区纷纷跟进。
应诉团队决定积极应对。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进出口业务的顾海丰经理表示,他多次参与会议,曾两次来北京,到商务部参与商谈,就是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尽早解决。为增大应诉成功筹码,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向欧委会申请召开听证会,应诉团队在2014年6月下旬派遣小组赴欧盟布鲁塞尔参加听证会,并展开与相关欧盟行业组织的交涉游说工作。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秘书长肖领携商会法律部工作人员、瑞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本案欧盟代理律师一行在欧委会贸易总司参加了听证会。肖领在现场发言中表示,中国聚酯短纤企业曾经经历了欧委会长达10年的反倾销征税。2011年6月,欧盟针对中国聚酯短纤产品刚刚结束反倾销调查,双方步入正常贸易秩序仅仅持续了不到2年时间,欧盟相关产业就又积极准备并提起了反补贴调查。肖领质问对方:“既然已经没有损害,为什么又以损害为由提出新限制要求?”商会认为,申诉方的意图是想通过WTO许可的贸易救济程序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目的。
同时,经过综合分析欧盟境内产业损害的数据,商会认为,大部分数据是积极的,欧盟产业并未受到实质性严重损害,而且在2010年、2011年、2012年的3个年度中,很多数据指标是起伏的,并非一直下降。这些数据指标的起伏是市场正常竞争的结果。即使面临一些困难,也需要欧盟企业通过市场战略和销售政策去调整,而不是随意拿WTO许可的贸易救济政策为名,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此外,中国出口至欧盟的聚酯短纤产品对欧盟更广阔的下游产业意义很大,商会代表表示,他们看到欧盟一些下游协会纷纷站出来反对本次调查,这充分说明了从欧盟整体利益来讲,更多的企业反对设限。
我方律师在现场发言中表示,综合各方面数据,欧盟产业并未有实质性损害,而且所谓的损害并不是由中国企业、特别是政府补贴造成的。欧委会在补贴的计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设置补贴替代做法,人为提高中国企业的补贴幅度。
应诉团队的努力得到了回报。2014年12月1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聚酯短纤维作出反补贴终裁。终裁表示,由于自中国和越南进口的涉案产品的补贴为微量,自印度进口的涉案产品存在补贴,但补贴与实质性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决定取消对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聚酯短纤维的反补贴调查。
顾海丰表示,当时在现场的欧盟官员并不发表见解,这使我方应诉团队心里没有底,在结果出来前内心比较忐忑。但是,对于终裁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
四体联动是成功应诉关键
顾海丰在总结案件应诉成功时认为,我方主要通过几个方面的努力:一是企业自己积极应诉,面对潜在的风险和相关费用,企业勇于应诉很可贵;二是向商务部寻求帮助,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在国家层面向欧盟施压;三是积极配合商会的工作,商会协调多个方面的力量进行应诉,企业配合商会工作对应诉成功影响很大;四是联系欧盟当地的客户和协会,这样本地利益方可以对欧委会积极斡旋。
顾海丰坦言,联合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是最难的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方面也表示,立案后,商会在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指导下,一方面辅导企业填写问卷单独应诉,同时进行了大量的说服联络工作。
另外,与当地相关利益方和申诉方积极沟通也表现出良好效果。在听证会期间,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小组拜访了总部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纺织协会及申诉方欧盟人造纤维协会。小组与欧盟纺织协会总干事长及欧盟人造纤维协会主席举行了会谈,力图化解摩擦。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方面组织的听证会小组在欧洲尽可能争取更多“朋友”。PSF是上游原料,听证会小组想到该调查并没有照顾到下游方的利益,于是与多个欧洲下游用户、律师及相关利益方进行了会面,包括德国纺织工业协会、欧洲纺纱协会、欧洲无纺协会、德国进口商和用户、德国和波兰律所等。双方坦诚友好地沟通了彼此的情况,交换了法律意见,协调立场,相互支持,达到了联合抗辩的效果。
最后案件取得胜诉,商会方面表示,这是欧委会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欧盟各国国内外强烈反设限的巨大压力下做出的决定。
商会方面认为,本案是四体联动机制应对贸易救济案件的又一成功案例,成功保护了我国的聚酯短纤产业,保住了我国企业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同时,该案也丰富了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应对反补贴案件的经验,为以后贸易救济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王维东介绍,“四体联动”机制是在贸易救济预警和应对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会和企业4个方面各行其责,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作用与效能,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四位一体”机制在中国产品频频遭受贸易救济调查形势下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应对机制。这不仅是因为政府、商会和企业都参加了应对,而且因为几方协调作战,形成了“1+1>2”的效果。
商务部在“四体联动”机制中起着明显的作用。业内企业也认为,国家相关部门在这些案件中积极应战,积累的经验也越来越多。不过一些企业也表示,与其他行业相比,政府部门对于聚酯短纤行业遭受贸易战施救时也要一视同仁,因为贸易战背后有着一个产业的生存以及大量工人的就业问题。
另外,国内企业不注重技术开发,技术壁垒不强的问题也在此次案件中再一次暴露。聚酯短纤频繁被各国的贸易战相中也在于其“成本低、工艺简单”和该行业“竞争激烈、供过于求”。
顾海丰认为,欧盟市场环保要求提升,下游非织企业开始转用PP,这对聚酯纤维生产企业不利。PP的技术含量高,对国内一些企业来说反而形成技术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