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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山寨体育用品 莞50商家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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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网   tex.org.cn   日期:2014-12-12
   调研发现,许多商家均为“不知假而售假”,建议广大商家提高警惕,进货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并保留进货票据,以免遭遇索赔而蒙受损失。

  日前,记者从东莞第三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一来,该院受理“三六一度”公司诉称东莞商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已达145宗,涉案商铺达50家,平均每案要求赔偿1000余元至2万余元不等。该院表示,近年来“三六一度”等国内知名品牌公司开始成为法院的诉讼“大户”,频频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将东莞各商铺告上法庭。该院调研发现,许多商家均为“不知假而售假”,建议广大商家提高警惕,进货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并保留进货票据,以免遭遇索赔而蒙受损失。

  案例链接

  百货店店主销售拖鞋成了被告

  今年5月,东莞市常平镇某百货店经营者窦先生收到两份法院传票,均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起诉其店内销售的拖鞋等商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三六一度”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并开出每案约2万元的赔偿要求。

  “三六一度”代理律师称,该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注册商标是知名运动品牌,是奥运会、亚运会等世界及全国重大体育赛事的主要赞助商或合作伙伴之一。作为全球性的民族品牌,公司多年来做了大量广告宣传,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然而,公司却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许多商铺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这些销售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其品牌形象,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信赖其产品的消费者带来极大损失。对此,公司已对相关行为进行公证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坚决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铺频当被告的现象,法院经调研发现,商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销售者主张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销售者表示其不知道也无法核实销售的产品是否正品,是“不知假而售假”,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二是销售者认为侵权责任在生产者。许多销售者认为其不是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商品都是从批发商处购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权利人应当找生产者赔偿,但销售者却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三是经营者严重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许多商铺经营者往往在经营过程中不知法、不懂法、不学法,对于所售产品侵权懵然不知,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多是满不在乎,直至付出巨额赔偿代价才后悔不已。

  对此,法院采取庭审释法、庭审及判后答疑等方式,对涉案商铺经营者进行普法宣传,并对此类案件积极展开调解。到庭的大部分商铺经营者在法院的释法、答疑之后,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以来,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就有142宗。

  法官提醒

  保留进货票据 合法渠道进货

  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时代,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参与到保护知识产权社会义务中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对广大商家提出以下建议:销售者应通过合法的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货;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所有人授权文件;销售者应保留所有进货票据;应增强法律意识。

  面对“三六一度”起诉,窦先生感到十分愕然并大呼冤枉,称涉案商品不是他制造的,是他从供应商处进货的。他经营的百货商店是做零售的,对于是否侵权并不清楚,要求把供应商、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被控侵权拖鞋系未经“三六一度”许可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窦先生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三六一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窦先生提出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应把供货商和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的抗辩,法院认为,窦先生提供的单据既没有反映侵权产品的具体信息,也没有反映侵权产品供应商、生产商的具体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抗辩理由不成立。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店铺的规模及所处位置的经济发展状况、经营时间以及“三六一度”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窦先生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酌定窦先生赔偿“三六一度”经济损失5000元。

  原因分析

  商铺经营者“不知假而售假”

  据统计,今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以商铺经营者为被告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达205宗。其中,“三六一度”就起诉了145宗,其余案件的原告还包括七匹狼、金利来、双鱼、美的等品牌公司。

  针对商铺频当被告的现象,法院经调研发现,商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销售者主张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销售者表示其不知道也无法核实销售的产品是否正品,是“不知假而售假”,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二是销售者认为侵权责任在生产者。许多销售者认为其不是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商品都是从批发商处购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权利人应当找生产者赔偿,但销售者却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三是经营者严重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许多商铺经营者往往在经营过程中不知法、不懂法、不学法,对于所售产品侵权懵然不知,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多是满不在乎,直至付出巨额赔偿代价才后悔不已。

  对此,法院采取庭审释法、庭审及判后答疑等方式,对涉案商铺经营者进行普法宣传,并对此类案件积极展开调解。到庭的大部分商铺经营者在法院的释法、答疑之后,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以来,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就有142宗。

  法官提醒

  保留进货票据 合法渠道进货

  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时代,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参与到保护知识产权社会义务中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对广大商家提出以下建议:销售者应通过合法的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货;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所有人授权文件;销售者应保留所有进货票据;应增强法律意识。

  据统计,今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以商铺经营者为被告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达205宗。其中,“三六一度”就起诉了145宗,其余案件的原告还包括七匹狼、金利来、双鱼、美的等品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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