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男子蒋某从福建购进九千余双“耐克”、“阿迪达斯”、“新百伦”品牌运动鞋,并将商品倒卖给其他商户。今年6月,蒋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逮捕。近日,沈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蒋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从2012年10月至今,蒋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在福建莆田地区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新百伦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将购进的运动鞋分别存放在浑南新区营城子大街的库房和大东区大什字街的库房内。不久,便在沈河区南塔中国鞋城附近和沈河区泉园二路王某租赁的库房附近,将运动鞋卖给王某,但王某没有向蒋某支付货款。
今年,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蒋某的两个库房查获未销售的假冒耐克、新百伦、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4728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840元;在王某库房内查获假冒耐克、新百伦、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5108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3640元。
上述事实,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
法院认为,蒋某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销售未能得逞,系部分犯罪未遂,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最终,蒋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9836双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