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策“高征低扣”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本文涉及的为棉纺织企业)来说,增值税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的主要税种,在企业缴纳的税费中占到50%以上。目前,棉纺织织企业现行的政策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鉴于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加工企业向农民购买其自产农产品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1993年《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购买价格13%的扣除率计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按照17%的税率缴纳,而购进农产品只能按照13%计算抵扣额,这样就出现了“高征低扣”,成为20年以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税务问题。
棉纺织织企业生产加工使用的主要的原料之一是棉花,因此增值税的“高征低扣”对棉纺织织企业影响很大。根据现行政策,棉纺织织企业在棉花采购时执行的进项税率为13%,纱线产品销项税率为17%,这意味着棉纺织企业即使没有实现增值,将购进的棉花按原价卖出,同样要缴税,缴纳的增值税产生“高征低扣”的情况,特别是在近两年我国棉花价格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税赋压力非常大。
以一家年用棉量为2万吨的棉纺织企业为例,1吨原棉按平均采购价2万元(含税)计算,全年棉花采购费用总计约为4亿元,按13%税率计算进项税款为4601万元,而如果按17%税率计算进项税款为5812万元,税率差价达1211万元,由于相应的以流转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建税及附加等地方税种要增加约157万元,这对于属于微利行业的企业来说,显然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新试行政策三种核定方法
安徽省棉纺织企业自2014年2月起,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执行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新政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针对棉纺织行业使用的农产品即棉花,以及加工产品棉纱进行相关分析,安徽新政规定: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有关规定核定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外,对扣除标准(棉花单耗数量)规定,皮棉(每吨)按2.7吨籽棉单耗数量计算;精梳棉纱(每吨)按1.4吨皮棉单耗数量计算;普梳棉纱(每吨)按1.1吨皮棉单耗数量计算。且规定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购进棉花直接销售的,棉花的增值进项税额按以下办法核定抵扣,当期允许抵扣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棉花数量×(1-损耗率)×棉花平均单价×13%/(1+13%)。
新旧政策对比分析三种核定方法的影响
安徽省新试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得到棉纺织企业经营者的极大关注,纺织企业纷纷将现政与新政的有关办法进行了对照分析。
对比1:投入产出法
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为实现品种差异化,会生产各种纱支的产品,如精梳纱、半精梳纱、普梳纱、高配普梳纱以及混纺纱都是企业经常生产的产品,不同品种间单耗会存在差异,而同类型同支数的产品中,不同企业因原料品质差异、管理水平差异、生产设备差异、工艺流程差异等因素影响也会产生不同单耗。新政是以投入产出法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举例:在安徽的新政下,每吨纯棉普梳纱及精梳纱单耗分别以1.1吨和1.4吨计算,下面以单纱生产A企业为例进行测算。如2013年A企业生产30支纯棉精梳纱和60支纯棉普梳纱各4000吨,该两种产品实现全部销,且该两种产品实际生产单耗比较接近核定单耗。通过测算,现政抵扣的进项税分别为937万元和1997万元,以安徽省公告中新政的投入产出法计算,2013年A企业该两种产品可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1182和2522万元(见下表)。
投出产出发对比测算
分析:将现政的增值税办法与新政的投入产出法的对比测算看,进项税率提高至17%后,新政下的两类产品的进项税额分别增加了246万元和525万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棉纺织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额,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对比2: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因新政中未明确自产自用棉纱类的具体扣除办法,下面我们以一个单纱型生产B企业为例。
举例:2013年B企业实现应交增值税额为702万元,期初库存棉花成本1726万元、纱成本9872万元、半成品474万元。根据安徽省公告中新政的相关规定,要将期初库存棉花、纱以及半成品耗用的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仅此一项,当期增加的增值税额为692万元(见下表)。
将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额处理
分析:鉴于新政实施初期原料储备越多,或者半成品、成品越多的企业,企业的资金压力就会越大。新政办法中,转出处理办法在新政实施的初期对企业的期初库存的进项税额有所影响,但当企业将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后,企业便不再涉及转出处理办法。安徽省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如此,新政实施一年以后,这种情况会有改观。
对比3:成本法
安徽的新政尚未涉及“成本法”,部分企业反映,成本法对于高支纱产品进项税抵扣较“投入产出法”更公平。但多数企业反映“成本法”实际操作困难,企业财务核算口径、核算制度差异性较大,同类型、同行业的企业计算的扣除标准高低不同,容易引起分歧,影响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推行。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成本法”核算过程复杂、难度大,对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水平要求高,“成本法”实际抵扣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核实论证。
新政改革建议“见票抵扣”程序更简单
新政下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让棉纺织行业看到了改革的希望。安徽某试点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分析新政核定办法,新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仍有有待研究探讨的地方。例如,新政中规定,将生产中的库存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于拥有一定量原棉储备、产成品库存、半成品的纺织企业,会造成没有实现收入而先交增值税的情况,该做法会增加纺织企业的资金压力,这种情况会在一段时间以后有所好转。此外,安徽新政中对当期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使用的是销项与进项配比的原则,企业库存农产品或产成品对应的进项税不再参与当期进项税的抵扣,核定抵扣办法实施前,期末库存原材料的进项税可以灵活地调节当期增值税税负——认证或不认证。实施核定办法后,棉纱耗用皮棉的进项税额只有在棉纱销售后才能计算并抵扣,造成资金占压。
近两年,国内的棉纺织企业为了减少内外棉价差的影响,许多企业通过转型升级生产中高支纱、精梳纱,开辟了新的客户,高于规定单耗水平的企业的成本也会增加,以固定的单耗框架来约束整个行业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纺织企业的发展;此外,对于纺纱及织布联合企业,由于增加了自产棉纱至坯布的生产环节,其耗用农产品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试点政策更难于核定,还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和加大政策力度。
对此,安徽某纺织企业负责人建议,新政首先应实行“见票抵扣”,即取消农产品增值税的低税率,将棉花等农产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调整为17%,可简化相应程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避免弄虚作假;其次,若继续采用试行办法,希望完善核定细则(如对纺纱织布联合企业的核定办法),同时简化计算过程,并尽快将纺纱织布联合企业纳入试点范围;最后,明确年度清算细则,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应尽早出台配套文件,有利于企业规避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