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种状况下,彭张氏的生活难以为继,加之忍受不了邻居们的闲言碎语,民国八年,她向崇明县知事诉请离婚。从民国八年九月十七日崇明县知事的第一审判决来看,法庭偏听彭东凡之言,驳回了彭张氏离婚的诉讼。
江苏省档案馆馆藏“离婚”案庭审笔录
末代皇妃文绣
民国才女陆小曼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控诉人:彭张氏(化名)
被控诉人:彭东凡(化名)
案情:彭张氏经媒人胡邦相(化名)介绍,配予彭东凡之子彭福升(化名)为妻。婚前,彭福升已患有痴癫,但彭东凡谎称儿子已痊愈。面对不幸的婚姻,起诉离婚。但官司打到三审,结局才得以改写。
杨三姐告状、秋菊打官司……文学作品中的“烈女”为了伸张正义,不打赢官司誓不罢休。民国初年的崇明县,也有一位刚烈的女子,为了离婚,官司从县城一直打到京城。民国八年,彭张氏以丈夫患有痴癫,而自己受到夫家虐待为由,起诉离婚。没想到,离婚是一条漫漫长路。她最终能改写自己的命运吗?
案情
定亲后得知未婚夫患痴癫,媒人称病已痊愈
彭张氏,22岁,是崇明县的一个纺织女。到了要成婚的年纪,媒人胡邦相前来说媒,要将她配予彭东凡长子彭福升为妻。
彭张氏的父亲张瑞德是个老实人,听说对方家世不错,自然高兴应允,两家定了亲。不料,新娘子还没过门,民国六年二月间,彭福升却染患痴癫,成了残疾。不过,因为胡邦相和彭家是亲戚,并没有将这情况通知张家。
直到婚期临近,张家才获知彭福升得了病。张瑞德于民国七年三月初请求缓婚,但胡邦相反复登门,称彭福升的痴癫病已经好了,让彭张氏过门冲喜。张瑞德信了媒人之言,答应了这桩婚事。
漫漫离婚路
彭张氏婚后发现被骗,一审离婚诉求被驳回
民国七年五月,彭张氏满怀憧憬地嫁了过去。可她很快发现,彭福升的痴癫病根本没有好,丈夫经常持刀弄火,抛砖毁物,状况百出,生活不能自理,对夫妻之事更是不通晓。彭张氏只有含泪忍耐。
彭张氏原本希望公婆能对他们怜恤些,谁知彭东凡溺爱后妻生的儿子,并且偏听后妻的话,对彭福升不闻不问。不仅如此,对彭张氏更是时常借机打骂虐待。这让彭张氏的日子过得生不如死。
走投无路之时,彭张氏将情况告知了丈夫的外祖父。由外祖父出面劝说,彭东凡觉得理亏,分了一千五百步地给福升夫妻,并且每月补贴杂粮和米作为夫妻俩的生活费。但是好景不长,不久后彭东凡故伎重施,民国八年三月带人将地强行夺走卖掉,杂粮与米也不按时给。
这种状况下,彭张氏的生活难以为继,加之忍受不了邻居们的闲言碎语,民国八年,她向崇明县知事诉请离婚。
不过,从民国八年九月十七日崇明县知事的第一审判决来看,法庭偏听彭东凡之言,驳回了彭张氏离婚的诉讼。
公公出庭称儿媳因为终身无靠而心生不悦
满腹冤屈的彭张氏心有不甘,虽然孤立无援,但勇敢地向江苏高等审判厅提起了上诉。
彭东凡对于媳妇的上诉早有心理准备,因此早就想好了一番说辞在庭审时陈述。据他说,彭张氏自幼许配给彭福升为室,福升本来没有病,后来忽发神经病,病情时好时坏。彭张氏父亲张瑞德听说病情后请求缓婚,后经媒人胡邦相和亲戚调解,同意于民国七年五月成婚。成婚后,福升病情依然不见好转。彭张氏因为终身无靠,心生不悦。彭东凡为了安抚她,承诺从民国八年二月起,拨田一千五百步交彭张氏管理,并且给三石六斗粮米供她生活。结果因为彭东凡背约未及时将田地和粮食给彭张氏,彭张氏以彭东凡虐待她、丈夫患病等情由,诉请离婚。
而彭张氏在上诉状和庭审时声明,结婚前丈夫的痴癫病根本没有好,是夫家与媒人合谋隐瞒了这一事实,将她“骗”到了彭家。
二审认为彭张氏离婚理由并非正当,维持原判
上诉能改变彭张氏的命运吗?
根据民国八年十月三十日江苏高等审判厅的判决,彭张氏的希望再度破灭。因为民国判离婚,除了夫妻不相和谐而双双愿意离婚以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民国时的判例对于男女残疾或者疾病可以离婚的判定,都是以订婚之初没有通知以及“妄冒成婚者”为限。
二审认为,彭福升患有疾病是在订婚以后,而且女方已经知情,是自愿成婚。彭张氏请求离婚,有违现行法律。而且,彭福升对于法庭询问对答如流,可见并非病入膏肓,因此法庭认为,彭张氏离婚的理由只有丈夫患病和翁姑虐待,这样的离婚理由并非正当。
至于虐待一说,法庭认为也不成立。因为彭东凡拨田且补贴粮米给彭张氏做赡养费,并立有字据。彭东凡虽然违约,但并非虐待,更何况彭东凡当庭声称情愿照约给付。又有媒人胡邦相出庭作证,称彭东凡待彭张氏很好,福升也不曾打过彭张氏,因此法庭认为彭张氏所言的虐待纯属空言。彭张氏将此作为离婚理由,难以成立。
是否“骗婚”成审判关键,三审逆转判离婚
面对判决,孤军奋战的彭张氏依然不服输,她决定把官司打到底。这一次,她上告到了大理院。
功夫不负有心人,民国九年九月,大理院审判书上写道:“发回江苏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经过民国九年十二月和民国十年一月,江苏高等审判厅两次开庭,民国十年一月十五日,彭张氏到庭听候宣判,等到了希望中的结局。
那么,这个案子是因何而逆转的呢?
据判决书说,本案应否离异应以订婚之后发生疾病有没有明白通知对方为判断依据。
江苏高等审判厅查阅了双方在第一审所呈的和解状,和解状中称,彭福升病情已经痊愈,所以择吉日完婚。但是民国八年二月,彭东凡承诺给彭张氏田地和补贴时所立字据又写明福升婚前已经有病,期盼结婚后并可痊愈,不料病并未好转。由此可见,和解结婚时,病情没有痊愈,并且彭家没有将这一情况通知张家人。而且在庭审时,媒人胡邦相陈述彭福升病情时闪烁其词,可见是不愿意说实情。
综上,江苏高等审判厅最终判定原判撤销,彭张氏与彭福升的婚姻关系应予以解除。而彭东凡向大理院的上诉也被驳回。
文绣、陆小曼高调离婚
离婚是民国才有的事,过去只有休妻之说。民国初年,大批新式男女在新潮与旧习的冲突中,首次向婚姻的围城发出了冲击。《申报》于1913年1月13日报道,上海“审判厅请求离婚者多”,北京、浙江、天津等地的离婚案也时见报章,而当时的离婚档案中,又以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居多。1931年,末代皇妃文绣因为反对溥仪投靠日本人,加之后妃争宠,与溥仪感情疏离,她登报公开表示与溥仪离婚,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和皇帝离婚的女子。
徐志摩的离婚事件也轰动一时。徐志摩奉父母之命与张幼仪结婚后,深深感到和妻子之间缺乏感情。张幼仪是个贤惠、能干、持家的女人,但不适合徐志摩这样的浪漫诗人。1922年3月,徐志摩在柏林与张幼仪离婚。
此前,徐志摩在伦敦认识了林徽因,他们两人在英国度过了一段快乐时光。但最终,林徽因与梁启超的儿子梁思成结婚。就在伤心之时,徐志摩遇到了同样忍泪度日的陆小曼。陆小曼为了徐志摩与前夫王赓离婚。在上世纪20年代,此举被赋予了追求自由、打破传统礼教的革命意义。刘海粟为陆小曼打破“三从四德”而举杯高呼,梁启超为徐志摩和陆小曼的结合做证婚人。
点评
受“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基本上处于从属的地位,“未嫁从父,嫁后从夫,夫死从子”的理念是传统中国家庭法律制度中历经数个世纪延续不变的内容。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解除婚姻关系主要是男方的权利,妇女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在传统社会既不多见,也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司法实践上获得支持的难度更大。
民国之后,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步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和落实。民国初期,虽然仍然延续适用清末的法律制度,妇女在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方面与男子还有不平等的规定。但是,通过大理院一系列的判例还是逐步落实了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的平等性。
本案主要的争点在于彭福升的实际病况是否在婚姻缔结之前就已经为张家所知,这就涉及当时大理院的“上字第2305号”判例,该判例指出:“现行法上若果男女自初即有残疾……情事,其前提要件,第一须两家明白通知,第二须写立婚书……”此判例实际上说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中,如果一方隐瞒残疾的实际情况,即有欺诈行为,那么将会影响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如果婚姻关系失去了合法性,那么当然可以判决其解除婚姻关系。大理院要求江苏高等审判厅重审,并最终驳回了彭东凡的上诉请求,其依据在于:彭家没有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如实告知张家,彭福升的病并未痊愈,仅仅是好转而已,从而导致张家误判了彭福升的身体状况,同意缔结婚姻关系。所以彭东凡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成分。
这起案件虽然是一起普通离婚案,但是从崇明县一直打到大理院,全案历经数次法庭调查,形成四份判决书,过程极其跌宕起伏。案件不仅清晰反映了民国早期的司法审级体制,也体现了这一时期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与传统中国的截然不同。同时我们也能发现民国大理院在司法裁判中所展现出的先进法律理念、良好司法素质,其对法律关系的精准理解颇有令人叹服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