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分类如下:农产品初加工(代码:A0513,选取“棉花去籽加工”部分)、棉纱加工(代码:C1711)。核定扣除方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公告》中对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皮棉(每吨)按2.7吨籽棉单耗数量计算;精梳棉纱(每吨)按1.4吨籽棉单耗数量计算;普梳棉纱(每吨)按1.1吨籽棉单耗数量计算。
另外,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也将“籽棉加工”、“羽绒生产”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规定:从事“籽棉加工”、“淀粉加工”(以玉米、薯类为原料)、“皮革鞣制加工”、“生物质发电”、“ 羽绒生产”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编后:长期以来,对纺织行业实行的“高征低扣”(棉花进项税按13%抵扣,棉纱销项税按17%征收)政策,令本已处于微利中的企业生存更加艰难。
新春伊始,安徽省率先把皮棉、棉纱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突破13%,成为全国范围内首个打破“高征低扣”政策的省份,这无疑给处于严冬中的安徽纺织企业带来一丝春意。
在此,我们期盼各地相关管理部门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将关系百姓穿衣问题的纺织行业所需的农产品都纳入到试点范围,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