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资金、产权、物资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意见》提出,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