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66个假冒皮包和4条假冒皮带带回店里,能惹多大麻烦?在一般人看来,顶多也是被工商部门查处,罚款了事。张某当初也抱着这样的想法,不料,这批假货来到海宁,还没帮他赚到一分钱,就把他送上了法庭。
昨天,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张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在听到判决的那一刻,身材高大的张某在法庭上“唉”的一声弯下了腰。
假名牌放在秘密仓库里
张某在海宁开店已有好多年。去年年底,张某为获得更多利润,便壮着胆子从广州进了66个假冒“HERMES”、“CHANEL”商标的皮包和4条皮带,共花了12000元。
假名牌产品随张某来到海宁后,他总觉得不踏实。他不敢将这些东西放在店里,而是找了个面积只超过2平方米的秘密仓库。“如果有人来问有没有高仿名牌包,我再带他们去那里看。”张某当初这么想。
但是,这批假皮包和假皮带来到秘密仓库后,还没迎来一个顾客,却先把工商人员引上了门。
今年3月,在一次例行检查中,海宁工商部门将张某的这批假货全部查获。后经有关方面鉴定,这些假冒名牌包,涉案价值最低的要2万元一个,最高的则要十余万元一个,张某所进的假货,涉案价值合计355万余元。
法院又判刑又处罚金
12000元购置的假货,涉案价值竟达355万余元!这个数目,最终将张某送上法庭。
“我做生意以来,经常有客人上门来问有没有一些高仿的名牌包。正是有客人想买这种包,有这种需求,我才进了这种包。”在法庭上,张某非常后悔地说,这批包的平均进价为每个300多元,可一个还没卖出,就摊上事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商品还没有卖出去就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且张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假冒的名牌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我知道名牌包很贵,但没想到加起来要300多万元。我孩子才13岁,我就留有案底;这两年生意又不好做,60万元的罚金啊,唉……”张某一脸痛苦。
法官说,罚金是按照涉案金额的二分之一到一倍认定的,由于张某存在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故最终判处罚金60万元。
销售额逾5万元要入刑
总进价只有万余元的假冒名牌产品,张某进货后也准备每个包按数百元卖。他还没卖一个,怎会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
法官说,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官表示,张某明知是假名牌包仍进行销售,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他在销售前被工商部门查处,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