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流动资金借款纠纷一案。该诉讼详情,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华芳纺织2011-032号、2012-019号、2013-004、017、023号)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3)苏商申字第466号。其内容为: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肖兆亚与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中商终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受理。
申请人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及肖兆亚(一审被告、第三人,二审第三人)现以:
1, 本案一审、二审承办法官收受华芳纺织的贿赂,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
2, 华芳纺织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借款协议”均为伪造。
3, 一、二审判认定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
4, 一审、二审判决严重违反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5, 有新的证据,足以证实根本不存在华芳纺织声称的前华天公司其“借款”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因此本案依法应当予以再审。
为事实和理由,提出再审请求如下:关于被申请人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诉申请人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张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苏中商终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特此公告。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