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绍兴市偷倒印染污泥事件成为舆论的焦点(本报2013年7月17日A3版有详细报道)。日前,绍兴市政府印发了《绍兴市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市工业污泥清运处置行为,从严处置污泥偷倒乱倒行为。
据悉,《办法》将于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工业污泥”的概念进行了限定,专指“纺织印染企业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污泥”。同时提出 “五个统一”,即“统一台账、统一清运、统一处置、统一价格、统一结算”,并且要求产生工业污泥的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清运和处置。
“统一台账”是指污泥产生单位应落实专人,对每次污泥的种类、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情况进行记录。若污泥实际产生量因生产工艺变化而发生明显改变的,应报属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统一清运、统一处理”则由环保部门牵头,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污泥清运单位资质、车辆、制度建设、营运安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建立车辆GPS监控管理机制,并与环保部门GPS信息管理监控平台相适应。
清运过程应密闭化,清运途中应按规定全程开启车辆GPS监控系统,防范二次污染。要按核定时间、线路、地点清运、装卸工业污泥,及时记录污泥来源、数量和处置单位情况。清运污泥应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清运时要尽可能避开居民聚居点、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环境敏感区。
“五个统一”的核心在于统一价格和统一结算。根据《办法》,污泥清运和处置将实行预收制度,由各污泥产生单位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每季度初,根据环保部门核定的季度污泥产生量向专用账户预存相应的处置款项;每季度末,根据企业实际污泥产生量进行统一结算。
另外,记者从绍兴市公安局获悉,污泥产生单位将对污泥处置全过程负责,对非法倾倒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被查实非法倾倒工业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除按最高限额10万元予以处罚外,一律依法赔偿损失不少于10万元,责令恢复环境原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