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海关破获的特大走私进口废纺织品案作出一审判决,1个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惩罚。宁波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
神秘的货主
2012年初,宁波海关办案人员小王在侦办一起普通的走私废纺织品案件过程中发现,宁波口岸进口废布的经营单位有不少,但这些不同的单位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的合同号均存在关联性。这个异常现象立刻引起了小王的注意,随即他通过调取部分单证和分析摸排发现,这些废布的合同、发票格式类似,价格相同。种种迹象显示,这些废布进口应该是由同一团伙操作。于是宁波海关关员顺藤摸瓜,将目标锁定宁波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经过进一步调查,宁波海关关员发现这家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货主,他们专门为货主伪造单证、偷逃国家税款,提供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代理通关服务,包括货物在境外的出口,货物运抵境内后的进口通关、购买进口废纺织品的许可证,申办原产地证等,并按照1200-2000元/吨收取好处费。其实废布品种很多,比如废棉布、碎布条、旧棉纱等,原产国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颜色不同,其价格差异较大。该公司在帮助货主进口时,都以废纺织品边角料、纺织品废料等价格较低的笼统的品名伪造单证向海关申报,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牟取暴利。此外,由于该公司非法购得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数量多,可以随意提供给有需要的小加工厂和小作坊,使得很多新的客户慕名而来,业务量急剧攀升。由于报关单上显示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是货代公司购买的批文单位抬头,根本无法反映货主和货代的真实信息,于是宁波海关关员又有了另外一个疑问—隐藏在背后的真正货主又会是谁呢?
“经过我们辗转各地取证,终于发现这些进口货物的真正货主是分散在温州、台州一带从事废纺织品回收的个体经营者或小作坊、小工厂,属于典型的行业性走私”。宁波海关关员小王告诉记者。
这些废纺织品走私进口后,流入到温州、台州一带,使得没有进口许可证、无废物加工生产资质的大量小企业、小作坊参与到废纺织品的洗白、回收、加工等环节中,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物对当地空气、土地、水源造成污染。宁波海关关员小王告诉我们:“我们在当地侦查时发现,有些作坊、工厂附近的土地因为脱色排出的污水的污染已经变成了彩色,散发着刺鼻的味道”。
三地联动大撒网
案情重大,2012年2月20日,宁波海关缉私局决定对宁波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且分散在温州苍南、台州一带,专案组掌握的个人信息又比较有限。头号犯罪嫌疑人—宁波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常年在境外活动,行踪不定,且此人十分警觉,习惯将部分涉案的单证随身藏在自己车里,给案件的侦办造成很大的困难,于是办案人员开始寻找最佳行动时机。
2012年3月6日,李某突然从新加坡潜回宁波。当日,宁波海关缉私局调集80%人力,细分成五个行动组,在宁波、温州、台州三地铺开天罗地网,计划3月8日以李某露面为号令,同步实施抓捕行动。
截至3月9日零时,头号犯罪嫌疑人李某到案,宁波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余主要涉案人员全部被控制,在李某驾驶的车辆后备箱中,还查获了关键涉案单证。
虽然初战告捷,但仍有一部分关键证据没有找到。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被毁灭的风险就越大。好在没过多久,审讯组方面传来好消息。有部分团伙成员招认距离公司不远处还有另外一个隐秘的窝点,办案人员立刻前往,将正准备转移证据的4名该公司员工堵个正着,情急之下,被困的员工将门反锁,并拨打了110,谎称有盗贼撬锁准备入室盗窃,企图制造混乱,趁机逃跑。谁知上演了一出贼喊捉贼的闹剧,办案人员顺势来个将计就计,和赶来的110民警联手,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并成功查扣涉案相关证据3000余份。
千里追踪取铁证
3月11日凌晨2点,此时台州行动组已经对涉案主要货主之一的管某不眠不休追捕了两天三夜。
原来就在3月8日行动当天,得到消息的管某从台州家里仓皇出逃,不知所踪。台州行动组立刻兵分两路,一路四处搜捕管某,一路在管某家里寻找线索。当天晚上11点,办案人员在管某的住处搜到相关账册及单证,并连夜对这些证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经过一个通宵的梳理,共发现188个货柜的信息,其中60个货柜为前期未掌握的。
案情扩大,必须尽快找到管某。3月10日,行动组经过两天不分昼夜细致严密的排查,发现管某先跑到苏州,又取道嘉兴,接着赶往杭州,最后又返回嘉兴。行动小组牢牢锁住目标,最后到达嘉兴林埭村时,已是午夜。安全起见,蹲点守候成为最佳方案。这一等就是6个多小时。上午8点厂房大门终于打开。“行动”,一声令下,办案人员冲了进去。
当睡梦中的管某被套上手铐时带走时,还是一脸迷糊。至此,该案主要涉案人员顺利归案,距离行动开始正好64小时。
此外,该案涉及的批文企业遍布北京、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等10余个地区,专案组成员经过近8个月的侦查,对上述地区涉案的20余家企业一一进行了调查取证,最终成功固定了犯罪证据。该案案值达8258.8万元。宁波口岸废纺织品走私进口的链条被捣毁。
日前, 判决宁波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其余5名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3-5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宁波海关统计,今年“绿篱”行动开展以来,宁波海关共办理涉及固体废物行政案件27起,刑事立案14起,案值15.92亿元,涉案废物32.48万余吨。
法律链接: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部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签发准予进口固体废物的许可证件。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进口固体废物过程中,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2011年8月1日,由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转让具体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该办法,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的构成走私废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