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大流服饰有限公司为另一公司加工的休闲裤,汕尾市质监局的一起执法案件,引起了被处罚者———海丰县大流服饰有限公司的强烈反弹,该公司以汕尾市质监局的处罚无法律依据,且违反程序,将其告上法庭;汕尾地区的多名人大代表也以质监局执法欠妥,不应打压企业为由,联名上书。此案也引起汕尾市市委书记的关注。汕尾市质监局上报市委的材料称,海丰大流服饰有限公司是恶意损害执法者形象,建议汕尾市人大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和监督。据悉,此案将于本月9日在汕尾城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代加工休闲裤“不合格”被查封
大流服饰公司负责人余大流介绍,2012年4月,其公司与杭州某品牌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由杭州公司提供面料和一切带商标标识、知识产权的辅料,由大流服饰公司负责加工生产某狐狸休闲裤250条,每条加工费30元,共计加工费7500元(实际最终加工生产了260条休闲裤,加工费用为7800元)。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加工生产完成后,需先由杭州公司委派的Q C(即“质量控制”)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合同要求交货日期为2012年8月5日,并标明“客户零售价为780元/条”。
2012年7月11日,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收到群众举报,海丰大流服饰公司涉嫌假冒他人品牌服装为由,对其进行执法抽查。检查结果称,其生产的杭州某品牌休闲裤质量与所挂的“一等品”吊牌不符,为不合格产品。8月10日,该局查封了上述休闲裤,查封期限为三十天,后又以案情较复杂继续延长查封期限三十天。
警方认为不构成制售假行为
2012年10月,汕尾市质监局以涉嫌制假售假为由,将此案转至汕尾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又转至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后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大流服饰公司是按照来料加工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只挣取加工费7800元,不构成制假售假行为。
但2013年1月5日,汕尾市质监局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某狐狸牌休闲裤、没收已生产的260条休闲裤,并处以202800元的罚款,罚款数额是按委托方提供的价格标签即按780元/条计算。
根据余大流的请求,今年2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但余大流表示,“我们提出的诸多理由均未得到明确答复”。4月1日,汕尾市质监局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余大流仍将按照原先决定进行处罚。
余大流认为,汕尾市质监局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执法,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南都记者翻阅汕尾市质监局给出的检测报告发现,大流服饰公司所加工生产的某狐狸休闲裤只有“耐干洗色牢度”中的溶剂粘色单项为3-4级,没有达到一等品标准(一等品标准为4级,但该级别已符合国家合格品标准),检测结论是不合格。
人大代表:中小服装企业人人自危
该案在海丰中小型服装企业中引起不少反响,海丰籍的6名汕尾市人大代表联名给市委上书,称质监局的执法欠妥。
“汕尾市质监局的这起执法,让海丰众多中小服装企业人人自危。我们十几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现这个问题后,开始介入了解此事。”汕尾市连续5届人大代表彭日章和本届人大代表张丽华说,“虽然递交给市委主要领导的相关情况反映只有6位人大代表签名,但我们的观点比较一致,汕尾市质监局的执法欠妥,是在打压企业,与政府扶持中下企业的政策背道而驰。”海丰县工商联也向汕尾市委写了情况反映,希望上级部门调查解决此事。
此案引起汕尾市委书记温国辉高度关注,专门过问此事。8月5日下午,汕尾市质监局出具了该局向市委书记呈报的汇报材料。材料称:海丰大流服饰有限公司多次含沙射影,诬称该局在执法过程中是因为其没有请客送礼而对其进行处罚,是对各职能部门的诋毁和抹黑。而且至今还没有发现该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情况。材料上甚至还建议汕尾市人大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和监督。
双方说法
被罚公司:质监局极不负责执法程序有问题
余大流认为,汕尾市质监局将检测报告中简单而笼统的“不合格”三字,作为其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理解合格品和一等品的区别,是“极不负责的表现”。
余大流称,即使他生产加工的休闲裤果真存在问题,他们只是据来料加工合同生产,总的加工费不过7800元,质监局却以委托加工方提供的价格标签为依据,对其课以202800元的罚款,“这极不公平!780元/条既非货品的市场价格,更非我们的实际所得或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方可依照该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处罚。
余说,即便休闲裤未达一等品标准,但已满足合格品标准,且委托方Q C尚未对产品进行检测,根本不会有流进市场的可能,并不满足有严重问题的规定,“汕尾市质监局为何可在执法中跳过责令整改等程序,直接课以没收产品和罚款等处罚呢?这个执法程序有问题”。
汕尾市质监局:虽然是受委托加工但并不妨碍处罚
汕尾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解释:“这里的‘不合格’指的是这批休闲裤实际质量与所悬挂标签不符”,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质监局在办案执法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对涉案企业进行罚款,而不必像办理存在普通质量问题的案件一样,需经过责令整改等程序。
在202800元罚单的问题上,汕尾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质监部门所针对的是生产领域,不会去理睬和调查涉案企业是否和其他企业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民事关系。在该起案件中,虽然海丰大流服饰公司与另一家服饰公司存在授权加工等民事关系,但这并不妨碍质监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汕尾市质监局开出的罚单是根据涉案休闲裤上所悬挂的零售价格来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该局向涉案企业开出了202800元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