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修订并出台新版《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涉及洗涤出现问题的赔偿标准细则有十余条,规定非议价洗涤衣物出现损坏或丢失最高赔偿20倍洗涤费,而议价洗涤衣物最高可按议价全额赔偿。
去年全省洗衣投诉456宗
自去年7月19日《广州市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出台以来,广州市消费委收到的洗衣消费纠纷投诉量明显减少。在吸收广州市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广东省消费委广泛征求省消委会律师团的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消费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经过反复多次修订后终促成《办法》的出台。
有数据显示,2012年广东全省各级消委会组织共受理洗衣洗涤投诉456宗,其中涉及衣服洗涤后变形、褪色等质量问题172件。根据《办法》规定,消费者可选择“议价洗涤”或“非议价洗涤”,根据衣物的贵重程度选择与经营者自行约定洗涤费用和赔偿金额的方式,来保证洗涤质量,提高服务标准。《办法》对因经营者过失产生的消费纠纷,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赔偿标准;在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面倾斜,尽可能提高赔偿金额的标准。
听闻《办法》出台后,广东惠州市某洗洁公司总经理温先生长舒了一口气。在过去的10多年经营中,经常遇到与消费者产生纠纷的情况,有时甚至闹到仲裁的层面,却因缺乏相关规定和依据而无果,不得不协商解决,分歧越拉越大。温先生表示,《办法》的出台能使得纠纷解决有规可依,能帮助洗衣洗涤业健康有序发展。
非议价洗涤赔偿标准五类化
在洗涤服务交易中,在洗涤前已注明有质量瑕疵问题的衣物,经洗涤后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3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3至5倍的赔偿。而对于已注明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4至6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6至9倍的赔偿。
若是全新且有标签的衣物,如在洗涤后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0至20倍的赔偿。而衣物洗涤后如出现钮扣、配件损坏或者丢失,经营者又不能补配的情况下,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2倍的赔偿。
在衣物质料或衣物制作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隐患,或因衣物洗涤标识的指引方式错误而经营者已提出存在风险,消费者仍签名确认要求按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洗涤的情况下,洗涤后如造成衣物出现缩水、脱线、褪色、起泡等现象,经营者不予赔偿,但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索赔。
议价洗涤最高可全额赔偿
议价衣物的洗涤费,根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大小,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洗涤费按衣物估价的5%至20%收取,特殊衣物按双方商议的价格收取。在洗涤加工后未能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衣物,经营者应予重新洗涤加工一次;返工后仍未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退还洗涤费用。(洗涤前已注明不能去除或者只能尽量去除污渍和无法达到熨烫复原效果的衣物除外)
在洗涤后出现钮扣、配件缺失,或有明显修补痕迹却不影响穿着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的30%予以赔偿;若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修补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五种损坏情况经营者可免责
对于虫蛀、洗涤后掉毛或破损、因拼缝狭窄造成脱线、服装内衬袋口边污染面料、沙发座椅套洗烫后出现深色斑点等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况,洗涤后出现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特脏污物处掩盖的顽渍污渍腐蚀面料在正常洗涤后明显暴露或破损的、全棉真丝等面料的色牢度和缩水度不符合标准经正常洗涤工艺处理后有不同程度褪色或缩水的、金属纽扣及金属装饰件等外表涂色经正常洗涤后褪色的、窗帘经长期晾挂照晒造成面料自然脆化经正常洗涤后出现破损的四种情况经营者也可免责。
逾期未取将收保管费甚至作无主处理
消费者在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15天未取的衣物,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逾期取衣的每件衣物按每天1元收取保管费(衣物有洗涤质量争议的除外);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衣物的,则按每件每天2元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有质量争议而在协商过程中的衣物除外)。
洗涤消费中衣物的最长保管责任期为90天,超过责任期后,经营者应主动联络并提醒消费者取衣,在发出通知10天内仍不取回或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的衣物,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