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余杭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
毛某陈某是夫妻俩,在乔司开了一家无证服装厂。去年年底生意不好,出现亏损,他们开始拖欠40多个工人的工资。后来两人索性出去避风头,经余杭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服装厂一共40个工人,去年10、11月的工资、补贴等劳动报酬共约人民币27万元。后来尽管两人变卖机器等付了7万多,还是被提起公诉。案件没有当庭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值得说一说的是,4月1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该罪的入罪细则,规定:个人或者单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两种情况,且数额较大,即数额达到“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