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有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这类新业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多领域、多部门的监管职责、经营主体的义务责任等都进行了新的界定和明确,是推进当前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重要工作指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两类电子商务企业可获得增值税和消费税免退(免)税政策,一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与相匹配。
还有一类企业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合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