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已于本(2015)年10月30日发布第37/2015/TT-BCT号公告,有关纺品含甲醛(Formaldehyde,俗称福马林)及使用偶氮染料(azo)分解产生芳香胺之安全残留量规定,并规定自本年12月15日起开始实施,且取代该部2009年11月5日第32/2009/TT-BCT号公告。
上述第37/2015/TT-BCT号公告适用于在越南市场行销之纺品,惟不适用于未经过完整处理之纱及毛织胚料。
该公告规定纺品含甲醛及芳香胺之安全残留量如下:
一、 甲醛:
(一) 对于供36个月龄以下儿童用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毫克;
(二) 对于与人体皮肤接触的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75毫克;
(三) 对于非与皮肤接触的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0毫克。
二、 芳香胺:每公斤纺品之芳香胺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毫克。
越南工商部将指定受理检验纺品甲醛和芳香胺残留之组织。对于依据越南工商部2009年11月5日第32/2009/TT-BCT号公告,获得该部书面指定受理检验纺品甲醛及芳香胺残留的组织,得按该指定函所列期限继续执行检验业务活动至期满为止,惟最后结束检验活动日期至2016年6月30日。
越南海关自2016年7月1日起,仅淮取得甲醛及芳香胺残留越南国家检验报告之纺品输入越南,对于取得下列国家证明书及粘贴生态商标(南韩Eco- lable、印度ECO- Safe、泰国Green lable、EOKO - Tex 100、欧洲EU – lable、台湾Green mark、NORDIC Eco-lable、中国大陆生态商标、全球有机产品、荷兰生态商标、澳大利亚EcoLiving、德国Der Blaue Engel、 Oeko-Tex®)之进口纺品,仅适用文件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