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3日发布《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财政部具体负责核定地方出口退税上解基数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返还基数等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这次国务院发布的政策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税制改革和宏观调控取向,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使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更加规范合理,又促进外贸稳定发展。”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副所长白景明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
我国出口退税财政负担机制,2003年以前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年起负担比例改为92.5∶7.5。
在实践中,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逐步显示出一些问题,包括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的矛盾、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按照目前的分担比例,中央承担了绝大部分出口退税,但上述问题仍然存在。“从总数上看,尽管地方负担比重不大,但由于出口退税地比较集中,主要是在东部沿海省市,造成相应的省市负担过重。”白景明说。
按照国务院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要求,这次改革不改变政府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在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间收入划分,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新政策将有利于出口退税及时、足额进行,这对解决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匹配,建设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外贸提质增速具有重要意义。”白景明说。
在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同时,国务院还调整了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后,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以“增量返还”的办法给予税收返还,返还额以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长率为基数逐年递增。
此次国务院决定,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对消费税税收以2014年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在保障地方消费税返还既有利益不变的基础上,有助于建立起更为公平合理的消费税税收返还机制。”白景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