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将棉花采摘机等四类产品调入进出境商品目录,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将8433592000(棉花采摘机)、8708709100(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等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 此外,结合2015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
检验检验部门提醒相关外贸企业: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有进出口或经营上述新调整商品的企业,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确保货物顺利通关。(麦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