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推动下,我国对知识产权战略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自主创新及专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专利活动呈现日益国际化的趋势。为了开拓海外市场,借鉴跨国公司“专利先行”的做法,专利申请人越来越趋向于在国外,尤其是欧洲、美国等经济活跃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以便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欧洲众多的主权国家以及它们各自不同的法律和语言,给区域外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申请专利带来了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欧洲专利条约的欧洲专利局(EPO)于1978年应运而生。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件专利申请可以成为一件在众多缔约国生效的欧洲专利。下面简要介绍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的途径及申请步骤。
1.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1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
这一途径是EPO成立前唯一可行的途径,目前只有在要求专利保护的国家数量极有限时才有吸引力,其优点是在那些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国家可以很快获得专利,但专利的有效性不稳定。
1.2直接向EPO提出专利申请:当一件专利寻求3个或3个以上EPO成员国保护时,与前者相比,这一途径就显得简捷且成本更低。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一旦申请人同时需要在EPO之外的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适合了。由于我国是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因此事实上目前国内申请人主要通过下面两种途径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
1.3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后,在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单个欧洲国家或EPO提出专利申请,即可以享受12个月的优先权待遇。
1.4PCT途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指定向包括欧洲专利局在内的PCT成员国申请专利,并在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EPO程序。
2.欧洲国家(EPO)的专利授权条件与中国基本相同,但在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区别,以发明专利为例,其步骤如下:
2.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以英语、法语以及德语这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自E鄄PO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递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此期限不可延长。
2.2EPO检索:EPO将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申请人,通常申请人需要根据检索结果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2.3公布专利申请:EPO将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尽量在公布之前做出检索报告,以便申请人能做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
2.4进入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同时或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并指定具体的成员国,同时缴纳相应的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指定7个以上的国家即被视为全部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单独缴纳。
审查员通常在1至3年内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答复审查意见,即进行争辩或修改申请文件,若答复被驳回则申请人将获得参加EPO举行的由3名办案人员主持的口审程序以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向EPO的上诉委员会上诉。
2.5专利授权:实审通过后EPO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支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书的其它两个语种的翻译文本。经查询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译文后正式授予专利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2.6在成员国生效:在受到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必须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并通知EPO。一般需要将授权的专利文件的全文翻译成生效国的官方语言并提交给相应的生效国登记从而生效。一般EPO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国内申请人若通过上述途径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先申请国内专利,并且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