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多家国内出口企业在与突尼斯的贸易中因付款方式不妥或受骗,或货抵港后由于各种原因客户拒绝付款提货,造成我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
如我某家出口商接受30%先T/T, 70%后T/T的付款方式,结果收到30%货款就发货,客商提货后不付其余的70%货款。
又如我某家出口公司脱期交货,客户的L/C过期,改用D/P方式出货。货抵突后,客户以因延期交货,其用户取消订货为由,拒绝到银行赎单,导致货物长期滞港,不得已转卖给其他客户。
突尼斯实行外汇管制,一般来说,客户很难做到先T/T,应要求客户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突金融界运营情况良好,各银行的资信总体也较好,只要是信用证付款,应该没有风险。但须仔细审证,如有不能接受的条款,必须要求客户改证;如交货有脱期,应要求客户展证,以避免出现不符点,影响结汇,遭受损失。
同样,我企业从突尼斯进口,也应采用L/C付款,切勿T/T付款,这方面我企业也有着沉痛的教训。